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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报警器的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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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运用可燃气体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出产现场可燃性气体走漏和积聚状况,是防备爆破事故的重要手法,有必要归入准则办理。
第二条 有必要加强报警器的运用和办理,报警器的设备率、运用率、完好率达到100 %。
第三条 挑选报警器应具备条件
1、功用、结构、功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令的要求。
2、获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公布和计量器具出产答应证。
3、获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查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设备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4、技能先进、质量稳定、反响灵敏、便于修理、确保备品备件的供应。
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在国家规范公布后,严格执行国家规范。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出产设备及贮运体系等有可燃性气体意外走漏可能的,有必要按着一起设计、一起施工、一起检验的“三一起”准则装备报警器。引入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要按照这一准则装备报警器。   
第五条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参照国内外同类设备,设备的装备状况,依据出产经验和设备实际状况执行。   
第六条 报警器设备场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可能走漏的可燃性气体的密度。   
2、 室外设备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 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原件的影响。   
第七条 报警器校验用规范气体,校验仪器、校验办法及校验人员应征得地点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答应。   
第八条 报警器实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办理,专业办理以机动处为主,安全、技能、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担任。   
第九条 各办理部门都要认真制定以下有关准则:   
1、 报警器办理、查看、作废、更新、拆除、停用、暂时停用和检验准则。   
2、 强制定期查验和标定准则。   
3、 保护保养和检修准则。   
4、 有关人员的训练准则。   
第十条 各办理部门的作业任务:   
1、机动(计量)部门担任安排现有出产设备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检验查看,担任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方案的制定和审阅,担任报警器运行状况和保护,检修质量的查看,担任报警器运行目标(设备率、运用率、完好率)的查核评比,担任正常事务规模内的其它作业。   
2、质量安全环保处参与增设报警器的检查和投用前检验查看,担任扫除、停用、暂时停用的检查和备案,担任对报警器的投用、办理、修理作业的监督。并且担任新设备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作业。   
3、 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担任报警器的保护、校验作业,健全档案资料。 4、 出产车间的操作人员有必要懂得报警器的功能、原理、并会操作运用。
第十一条 厂要加强报警器有关作业的安排领导,充分技能力量和修理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法。

第十二条 厂依据本准则制定实施细则,并归入经济责任制查核规模。   
第十三条 在报警器和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运用和办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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