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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规则
1.城镇燃气报警体系选用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可燃气体探测器》 GB 15322.1-GB 15322.6和《家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 CJ/T 347的规则。
2.在现场,不管工程验收或运用过程中的查验,应仅对气体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联动功能、声光报警功能施行查验。
3.长时间未运用的气体探测器,在进行查看时应至少通电24H。有浓度指示的气体探测器除查看报警动作值外应按其量程挑选10%、30%、75%、90%做5点查验。
4.本规程规则的气体探测器查验,可运用专用查验设备或规范气体施行查验。
二、气体探测器查验方法
1.当选用专用查验设备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则:
(1)探测器专用查验设备的功能应符合表2.1的规则;
(2)可根据不同气体探测器的报警设定值,挑选不同量程,进行测试;
(3)可接连运用时间8小时,或接连测试500台气体探测器。
2.查验时应保证查看罩密封杰出,应每次加气坚持3min,然后记录气体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