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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出产安全和/或人身安全,检测走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浓度并及时报警以预防火灾与爆破和/或人身事故的产生,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走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
1.1、出产或运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设备和储运设施(包含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应按本标准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
1.2、出产或运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设备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本标准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1.3、 可燃气体或其间含有毒气体,一旦走漏,可燃气体或许到达25%LEL,但有毒气体不能到达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1.4、 有毒气体或其间含有可燃气体,一旦走漏,有毒气体或许到达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到达25%LEL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1.5、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1.6、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一起存在的场所,应一起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2.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应为一级报警或二级报警。惯例的检测报警,宜为一级报警。当工艺需求采纳联锁维护体系时,应选用一级报警和二级报警。在二级报警的一起,输出接点信号供联锁维护体系运用。
2.2 工艺有特殊需求或在正常运行时人员不得进入的风险场所,应对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开释源进行接连检测、指示、报警,并对报警进行记录或打印。
2.3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设备、储运设施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操作室。
2.4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有必要经国家指定组织及授权查验单位的计量用具制作认证、防爆功能认证和消防认证。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有必要经国家指定组织及授权查验单位的计量用具制作认证。防爆型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还应经国家指定组织及授权查验单位的防爆功能认证。
2.5 凡运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企业,应装备必要的标定设备和标准气体。
2.6 检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开释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优势侧。
2.7 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有用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在有用覆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有毒气体检测器与开释源的间隔,室外不宜大于2m,室内不宜大于1m。
2.8 按本标准规则,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场所,宜选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2.9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体系宜为相对独立的仪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