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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设置场所

在工业生产中,对于可燃和有毒气体的探测报警装置的设置场所,我们必须严格依据现行的国家标准进行确定。具体来说,就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99年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明确规定,建筑物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必须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以此来保障生产和人身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这一规定对于工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安全防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与此同时,《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该规范要求,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装置内,应结合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此外,在可能泄漏甲类气体和液体的场所内,也需要安装可燃气体报警仪,以监测气体泄漏并及时报警。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防止有毒有害气体的泄漏对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这个规范是检测仪设置的主要依据,对于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2区内及附加2区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而对于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则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的安全,防止气体泄漏等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在化工生产中,对于甲乙类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中可能存在的可燃气体或者蒸气形成的爆炸性气体危险环境,我们应当在2区及附加2区内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而如果存在有毒气体,则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报警仪。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生产和人身安全,防止火灾和中毒等事故的发生。同时,我们也要严格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进行设计和施工,以确保生产和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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